印尼共和国法律2008年第21章关于伊斯兰教法
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
2008年数字21
关于
伊斯兰银行业
靠全能的上帝的恩典
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
称重:
一个。这是符合印度尼西亚国家发展的目的,以实现基于经济民主的公正和繁荣的社会的建立,经济体系是根据正义,团结,公平和适当利益的价值而开发的
有伊斯兰教法原则;
b。印尼人民对伊斯兰银行服务的需求正在增加;
c。与常规银行业务相比,伊斯兰银行业具有特殊性;
d。关于1992年第7号法律法律关于银行业务的法规,该法律第10号法律修订了
1998年尚未具体,因此需要在单独的法律中进行特别监管。
e。基于字母A,字母B,字母C和字母D中提到的考虑因素,有必要构成有关伊斯兰银行业务的法律;
记住:
1.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45年宪法第20条和第33条;
2. 1992年第7号法律关于银行业(1992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报第31号,补充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第3472号国家宪报)。
1998年(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1998年编号182,补充了共和国国家公报
印度尼西亚编号3790);
3。1999年第23号法律关于银行
印度尼西亚(1999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
第66号,《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》第3843号国家公报,由2004年法律第3号法律修订(2004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第7号国家宪报,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报的补充4357年4357);
4
5。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2007年第40号法律(2007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,第106号
编号4756);
共同达成共识
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众议院
和
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
决定:
规定:关于伊斯兰银行业的法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