印尼共和國法律2008年第21章關於伊斯蘭教法
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法律
2008年數字21
關於
伊斯蘭銀行業
靠全能的上帝的恩典
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總統
稱重:
一個。這是符合印度尼西亞國家發展的目的,以實現基於經濟民主的公正和繁榮的社會的建立,經濟體係是根據正義,團結,公平和適當利益的價值而開發的
有伊斯蘭教法原則;
b。印尼人民對伊斯蘭銀行服務的需求正在增加;
c。與常規銀行業務相比,伊斯蘭銀行業具有特殊性;
d。關於1992年第7號法律法律關於銀行業務的法規,該法律第10號法律修訂了
1998年尚未具體,因此需要在單獨的法律中進行特別監管。
e。基於字母A,字母B,字母C和字母D中提到的考慮因素,有必要構成有關伊斯蘭銀行業務的法律;
記住:
1.印度尼西亞共和國1945年憲法第20條和第33條;
2. 1992年第7號法律關於銀行業(1992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憲報第31號,補充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第3472號國家憲報)。
1998年(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國家公報1998年編號182,補充了共和國國家公報
印度尼西亞編號3790);
3。1999年第23號法律關於銀行
印度尼西亞(1999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國家公報
第66號,《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國家公報》第3843號國家公報,由2004年法律第3號法律修訂(2004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第7號國家憲報,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憲報的補充4357年4357);
4
5。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2007年第40號法律(2007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國家公報,第106號
編號4756);
共同達成共識
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眾議院
和
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總統
決定:
規定:關於伊斯蘭銀行業的法律。